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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5.02.18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广东省组织的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首年采购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协议期满后采购文件》(GDYJHCDLJX202301)的相关要求,为确保首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第二年协议期,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第二年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经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开展中选产品价格联动和中选无增量资格产品新增工作后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协议采购量。第二年协议采购量为采购主体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填报的第二年采购需求量。

 三、采购周期

  第二采购年从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相关要求

  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相关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加强监测和监管等要求参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3〕85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采购中选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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