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产科类、麻醉类、中医骨伤及中医特殊疗法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次专家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关于规范整合产科、麻醉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拟于文件印发之日40天后正式执行(预留时间供各市联动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该通知于2025年3月26日至4月24日(共30日)在省医保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卫健委、各地市医保局、省属公立医院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依据国家医保局意见及征求意见完善通知内容后,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于8月19日印发。
二、具体内容
(一)规范整合项目
规范我省产科类、麻醉类、中医骨伤及中医特殊疗法类、辅助生殖冷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设立“产前常规检查”“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连续镇痛”“手法整复术(关节脱位)”“针刀(钩活)疗法”“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等57个价格项目,确定我省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停用“胎儿镜检查”、“全身麻醉”、“小针刀治疗”等7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组织专家讨论,总体上按“平移原项目支付政策+新设项目暂不纳保”的原则确定项目支付类型。将“产前常规检查”等44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中医复位内固定术”等31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连续镇痛”等13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胎心监测(远程)”等13个项目按照丙类管理。
(三)确定项目价格。
按照项目对应关系,以全省现行项目执行价格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整合前后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对整合后项目提出价格建议。一是对于整合后一对多的项目,平移原价格;二是对于计价单位不一致的,换算后再衔接原有价格;三是无整合前对应项目的,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给出价格建议;四是与牵头省份及周边地区价格保持合理衔接。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2)稳妥推进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的指导。
(3)规范服务收费。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