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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
0001.01.01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冀医保办〔2025〕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我省于2022年建立了以国家15位代码为基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耗材目录”),平稳过渡衔接了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切换和医用耗材代码应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保耗材目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耗材,根据保基本、保大病、鼓励创新等原则,现就规范我省医保耗材目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保耗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使用部位相同、功能相近、可互相替代、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耗材,执行相同的医保类别。高值耗材综合考虑挂网、临床使用、集采等情况确定医保支付限价。与集采中选耗材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耗材,原则上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限价。医保耗材目录根据国家耗材分类与代码更新情况及时调整,对于调出我省收费范围、国家取消代码的耗材,及时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二、医保耗材目录的管理及构成

  医保耗材目录按照国家15位代码进行管理,此次调整规范的耗材乙类3315个,丙类426个(附件1)。其中261个耗材实行组套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上传组套编码(附件2)。未在此次调整规范范围内的符合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耗材,可继续收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除外)。纳入到医保目录的耗材,必须是符合我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的耗材。

 三、耗材支付政策

  甲类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乙类耗材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乙类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筹资水平,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丙类耗材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实行医保支付限价管理的耗材,超出限价部分为个人负担费用。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1.河北省调整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第一批)

  2.医用耗材组套编码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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