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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2025.11.14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覆盖范围的工作要求,现将《海南省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2025-2026年)》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紧落实。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海南省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
(2025-2026年)
  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促进集采药品广泛进入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满足广大群众在更多渠道、就近便利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适宜在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销售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由总店统一参加。
  (三)平台采购。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统一开通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账号,通过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集采药品。
  二、工作内容
  (一)扩大集采覆盖医药机构范围
  1.进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波胆网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参加集采。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采购需求,并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线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实行“零差率”销售,按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2.进民营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各市县至少应有1家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
  3.进零售药店。鼓励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落实集采政策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属地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方法等。原则上,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中选结果产生后,及时组织已报量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合同,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相关机构按采购协议及时与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根据“三进”工作进展,探索针对“三进”药品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三)加大集采药品推广展示力度。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1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2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1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医保部门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标识牌。
  (四)强化集采药品管理。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足量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医药机构不得违规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规范“追溯码”扫描,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1)、承诺书(附件2)。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
  (六)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对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等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对配备数量未达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
  (七)强化中选药品供需对接。医保部门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引导医药机构合理下单备货,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鼓励参与集采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协调生产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提高配送效率,确保中选药品稳定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稳定供应的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各级医保部门要进行函询、约谈,督促整改。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实施方案(2025年11月底前)。省医保局统一发布实施方案,开展政策解读。
  (二)确定药品、机构范围(2025年12月底前)。参加“三进”医药机构按照省医保局公布集采“三进”药品目录确定采购药品目录、省医保局审定并公布最终参加“三进”机构名单。
  (三)广泛宣传动员(2025年12月底前)。召开集采药品“三进”政策宣讲会、动员会等,提升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认同感和参与度,组织参加单位申报采购需求。
  (四)开通采购账号(2025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医保部门指导属地参加单位开通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账号、学习签订购销协议签订操作等。
  (五)持续开展。(2026年1月-2026年12月)各级医保部门、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合同签订,保障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结算,加强集采监管,持续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集采药品“三进”是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市县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医保局统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各市县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加单位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申请表(样本)

  2. 承诺书(样本)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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