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益、引导生育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要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需要了解我国生育相关的几个基本事实。
一是我国高龄产妇越来越多。2020年,我国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8岁,且初婚年龄仍在持续推迟。《2019年全国妇幼健康监测主要结果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我国35岁及以上孕产妇占比已经达到15.77%,其中城市高达17.28%。高龄女性辅助生殖需求较高、产检需求也更高,分娩的风险和费用因此也会更高。
二是我国剖宫产率远超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15%的警戒线。《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产妇平均剖宫产率为44.47%。自2017年起,我国剖宫产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剖宫产对后续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有一定影响,且会显著增加再次生育时母婴的健康风险和医疗服务费用。一般来说,剖宫产费用是顺产的2倍左右。
三是孕产妇主要集中在二三级医院分娩。三级医疗机构的分娩费用会高于二级医疗机构,一般为二级医疗机构的1.2倍—1.7倍。
四是大量医院产科长期收不抵支。伴随着生育率快速下降,不少医院已将产科、妇科合并,以妇科“养”产科。
五是产妇无痛分娩使用率较低。有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无痛分娩的使用率只有30%左右。使用无痛分娩能够显著降低女性分娩疼痛感,不仅有利于降低产后抑郁症的发生概率,也有助于提高女性二胎、三胎的生育意愿。
谈完生育现状,还应再了解一下我国生育保险的几个基本事实。
一是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相关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2709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在职职工24903万人。根据各地区现行政策,这2000多万人的参保人数差距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生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有限。分娩费用方面,有调查显示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实际报销比例为70%左右。产检次数方面,WHO推荐的孕妇产前检查次数为不少于8次,而《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城市孕妇产前检查少于5次的占比7.25%,不少于8次的占比68.37%。实际上,随着我国孕产妇年龄逐渐升高,产前检查次数理应更高。但检查费用方面尚未对高龄产妇进行加成或差别支付,保障水平有限。
三是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尚未统一。法律规定,参保职工应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计发标准不统一,一些地区生育津贴是根据上年度或上月单位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发,且地方间在计算缴费天数也有差异。此外,不少地区的生育津贴尚未实现社会化发放,仍由单位直接发放给产妇本人,难以确保单位完全落实相关政策。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生育保险制度应从四大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目前仍有不少省份未推出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未来应确保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都能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保证在覆盖人群中做好两险合并实施。
二是提高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水平,改善产妇分娩体验感。全国应统一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当提高产检费用报销比例。同时尽快增设无痛分娩等与优化生育服务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满足产妇多元化需求,改善分娩体验。
三是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应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建全生育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均衡企业成本负担并健全孕产妇劳动保护制度。同时进一步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通过即申即享、社会化发放来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的获得感。
四是加大生育相关医疗服务支持力度。首先,对于产前检查按人头打包付费,明确规定产前检查服务包,提高产检服务利用率,降低遗传病、畸形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其次,在DRG/DIP付费改革中,规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向二级医疗机构倾斜,合理确定顺产与剖宫产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鼓励孕产妇顺产,在提升基金使用绩效的同时,也能降低孕产妇家庭经济负担。最后,提高高危产妇住院分娩DRG/DIP付费权重/分值,尤其是扩大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高龄孕产妇的支付权重/分值,保障医疗服务合理支付及高危孕产妇的看病权益。
生育保险的上述改革完善将有助于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实现国家人口高质量发展,但无疑也会给生育保险基金带来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为此应尽早谋划,做好政策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