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9月27日,为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监管主体。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加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
(二)强化质量控制。明确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作为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
(三)优化外出范围。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机构外出选择的范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所在地(州、市)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四)增加监管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41号)要求,增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情况。同时增加法律责任部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法行为进行规定。
(五)细化备案程序。对备案程序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备案机构提交的工作场所、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信息报告等具体材料,规范备案机构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