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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09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浙医保联发〔2025〕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3日

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预付条件及标准

  (一)医保部门预付执行条件。

  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二)申请条件。

  本统筹区范围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预付金:

  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完成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等医保重点任务。

  4.按医保部门部署,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能够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完成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和医保电子票据区块链应用等医保便民服务工作落地。

  5.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6.不存在欠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资金的情况。

  (三)核定标准。

  明确实施预付的统筹区,以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统筹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实际拨付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

  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1个月预付金。对上一年度在本统筹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5%,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在落实医保重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预付金规模,但不超过2个月。

  如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申请条件和预付金规模。

  三、预付程序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申请。

  (二)核定额度。医保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商财政部门确定具体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额度。

  (三)拨付资金。医保部门按照核定额度,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四)年底清算。医保部门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已收回的预付金汇总后缴回基金财政专户。对当年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

  四、预付金监督

  (一)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预付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保部门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如尚未拨付预付金的,停止拨付。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四)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抵扣预付金,若抵扣后仍不足的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医保部门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五、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一)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暂付款”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进行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

  (二)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六、信息化建设

  (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

  (二)预付金的申请、计算、支付、收回等业务流程均应通过预付金应用模块操作,实行数据闭环管理,全流程监督。

  七、其他规定

  (一)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周转金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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