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3 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5〕16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 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33号)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局内处室单位、省内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定稿。
二、适用范围
我省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本经办规程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经办规程,用以开展协议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送审稿)》包括七章50条,现将主要内容 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两定”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协议概念,以及确定“两定”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定点申请,主要包括定点申请需符合本地区资源配置规划,定点申请的条件、受理的流程。
第三章组织评估,主要包括对评估小组的要求、评估工作核查重点,评估结果需经集体决策,评估后需公示等。
第四章协议签订,主要包括协议签订前应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形式,协议续签规定等。
第五章协议履行,主要包括协议过程管理、协议履行监督等。
第六章协议变更和解除,主要包括对两定机构基本信息维护、变更以及协议承继的要求,协议中止、解除的流程,
“两定”机构对协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陈述、申辩的流程,解除协议后善后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生效时间、废止2022年11月11日印发的试行规程等。
四、实施时间
本经办规程自2025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