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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3.12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发〔2025〕5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动落实。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统筹推动并规范本行政区域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建设要求,积极应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登记备案状态联动功能、推动健全信息化管理工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协议管理、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医保结算等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流程,加强基金审核结算、信息核查、绩效考核等全流程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在医保协议中明确应当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情形和比例,确保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定点医药机构要压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要求登记备案和维护更新相关人员信息,形成“一医一档”,推进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

  二、健全完善机制,稳妥推进实施。各市医保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医保支付资格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已开展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相关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2026年底前过渡到医保发〔2024〕23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框架内。各市医保局于2025年4月1日前,将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记分、暂停、终止情况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将依法查处的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以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注册、变更、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等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规定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激励约束,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有序推进、稳妥实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组织等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自优势,群策群力,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附件: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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