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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全国中成药(第二批)联盟集采、自治区联盟议价(第二批)采购周期内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2025.01.20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针对我区部分批次药品集采中选产品面临采购周期内协议续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一)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

  (二)全国中成药(第二批)联盟集采中选产品。

  (三)自治区联盟议价(第二批)中选产品。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上述批次的注射剂产品,均已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中选产品清单均已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议续签。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六批(第二批全国中成药)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18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第二批议价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22号)要求,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周期内不再组织报量,相关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协议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如执行周期到期未执行接续,相关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愿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各医药机构仍应优先采购,直至接续执行之日。各批次药品约定任务量完成情况根据采购周期,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医药机构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有效组织医药机构根据约定量签订采购协议,定期督导医药机构按序时进度推进集采任务量的完成。落实好集采产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等政策。积极协同卫健、药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结合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等工作,有效调整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相关集采产品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功能,及时配合各医保部门做好有关集采药品执行进度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履行协议约定。各医药机构应落实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及时结算药品货款,按序时进度采购,确保周期内协议采购量完成。加强患者集采产品使用解释工作,合理用药,严禁出现为了完成协议采购量只采购中选产品不兼顾临床需要采取“一刀切”的情形。相关批次集采药品执行周期内上一年采购期已到期的,自上年采购截止日期后的采购量纳入续签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统计。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确保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须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附件:1.第七批国家集采(周期3年)中选产品清单

  2.全国中成药(第二批)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3.自治区联盟议价(第二批)中选产品清单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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