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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将扩大到50家
2019.11.26来源:昆明市卫健委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昆明市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通告,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增加“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

  今年初,昆明市人社局、卫生健康委、食药监局联合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后,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标准相同,参保人一次性可开到两个月的药量,以缓解慢性病患者“开药难”、“买药难”问题。

  前期,昆明市共推出10家门店,覆盖五华、官渡、盘龙、西山、呈贡5个主城区,涉及高血压、糖尿病等26种慢性病药品。根据规划,试点零售药店将逐步由主城区扩大到昆明市全市范围,由10家药店扩展到50家,由慢性病扩充到特殊疾病。

  此次昆明市增加“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正是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

  根据要求,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已定点零售药店和已申请2019年下半年医保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试点申请:,申请试点的零售药店需要在201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表格提交至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基本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仅经营和摆放药品;

  (三)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与执业单位保持一致,不得兼职或挂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至少配备四名普通员工,营业时间至少有两名普通员工在岗;

  (四)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三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

  另外

  根据规划,申请审核批准通过后,试点零售药店将由主城区扩大到昆明市全市范围,由10家药店扩展到50家,由慢性病扩充到特殊疾病,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慢性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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